要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函請同意該屬二級同性質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共用員額編制表,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之適法性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旨
關於臺北市政府函請同意該屬二級同性質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共用員額編制表,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7 日部法五字第 10541153191 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第 3 項)。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 4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次按行政院74 年 11 月 7 日台(74)組一字第 081 號書函對於「機關」之認定,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 4 項要件作為認定標準。本件來函說明三所詢倘數機關共用員額編制表,各該機關是否仍得認定符合行政院上開書函就「機關」之認定要件中之「獨立編制」要件乙節,涉及機關組織事務及行政院函釋之解釋適用,貴部已同函請行政院法規會表示意見,本部尊重該會意見。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