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修正國土計畫法第 39 條及海岸管理法第 42 條沒收規定一案」之法制意見
主旨
有關修正國土計畫法第 39 條及海岸管理法第 42 條沒收規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7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1050809272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國土計畫法第 39 條修正草案: 1.依本條現行條文第 2 項規定,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均採義務沒收,且沒收對象不以犯罪行為人為限,如刪除後回歸適用刑法第 38 條規定,將採職權沒收,且原則上以犯罪行為人為沒收對象,建請將刪除前後之差異及實務所需併予評估,倘有刪除必要,本部尊重之。 2.按國土計畫法第 47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本次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規定,倘未配合修正本法末條(現行條文第 47 條)施行日期之規定,則本條之施行日期,亦將適用上揭規定由行政院於本次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定之,針對本次修正是否有配合修正本法末條施行日期規定之必要?建請審酌。又依刑法施行法第 10 條之 3 之規定,本條即使未修正,亦已於 10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而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規定,無本條第 2 項適用之可能,併此敘明。 (二)海岸管理法第 42 條修正草案:依本條現行規定,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均採義務沒收,且沒收對象不以犯罪行為人為限,如刪除後回歸適用刑法第 38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犯罪所生及所用之物則採職權沒收,犯罪所得之物採義務沒收,且二者之沒收對象原則上均以犯罪行為人為限,建請將刪除前後之差異及實務所需併予評估,倘有刪除必要,本部尊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