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7460 號
要旨
法制實務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為補充規定,主管機關得考量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將二以上授權合併於同一子法規範
主旨
關於「水利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授權另訂定法規命令」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10 月 4 日經水綜字第 1051406322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 105 年 5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第 47 條之 1 第 2項規定:「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係授權訂定地下水管制區內有關農業用水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署考量上開授權訂定之辦法,與水利法第 47 條之 1 第 1項授權訂定之「地下水管制辦法」規範內容相關,擬規劃合併於「地下水管制辦法」規定乙節,經查,在法制實務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為補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考量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將二以上之授權合併於同一子法規範,例如: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依醫師法第 8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等法律授權訂定)、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16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等。故貴署上開規劃及擬依水利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作業程序,本部尊重。
(三)本辦法研訂過程中,如有相關法制疑義,得先洽貴部法制單位研議,如仍認有法規諮商之必要,請敘明疑義、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再行函請本部提供法制意見,併此敘明。
正本
經濟部水利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