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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962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服務之下單、付款或提供服務,又場所單位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方式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

主旨

有關「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12 月 19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178628 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次按「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服務之下單、付款或提供服務。對許多場所單位而言,電子商務係眾多交易管道之一,因此場所單位之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方式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例如:主要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旅行產品之旅遊業者,其經濟活動內涵與傳統業者相同,皆為代客安排旅程、代購交通票券、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相關服務,均歸屬 N 大類「支援服務業」之 7900 細類「旅行及相關服務業」。惟上述原則有一例外,零售業中,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係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銷售商品,則歸屬 G 大類「批發及零售業」項下之 4871 細類「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另「綜合商品零售業」係指從事以非特定專賣形式銷售多種系列商品之零售店,如連鎖便利商店、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等,惟不包括銷售單一系列商品之零售店歸入 472 至 485 小類之適當細類(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行業標準分類」(第 10 次修訂), 105 年 1 月,第 6 頁、第 84 頁參照)。

四、查本件「大人天國」網站所示商品分類,除販賣保險套外,尚販賣其他非醫療器材之各式電池、情趣用品及服飾,又該店家除經營上開網站外,尚有經營實體店面販賣上開商品,是以,該店家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471「綜合商品零售業」,由經濟部主管;另「享愛網」網站亦與上開「大人天國」網站相同,除販賣保險套外,主要係販售其他非醫療器材之情趣用品,惟與「大人天國」之情況不同,係「享愛網」並無實體商店,其主要之經濟活動均係透過網際網路之方式銷售上開商品,故「享愛網」應屬於上開列表代碼 487「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亦由經濟部主管。綜上,本件「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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