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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03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訂票網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人資料,將資料整理再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在無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EZ 訂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9 月 8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138435 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依「EZ 訂票網」之使用者條款所示,使用該網站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即是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合約,該網站之服務項目為「協助確認預先訂房、預先電影訂位事宜,包含電影訂位項目及住宿訂房項目,本身並未經營擁有電影發行或播放影院及旅遊服務或提供任何營業住宿事宜」,是以,EZ 訂票網提供使用者之服務,是代為處理消費者之訂票資訊,將消費者之訂票資料提供予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以進行訂票作業,最終仍由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對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故 EZ 訂票網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將資料儲存於電腦中,經過整理,再將前揭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代碼 631),依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所示,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6035003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訂票網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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