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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49056 號
要旨
調解委員會「受理件數」計算應扣除實質上並無進行調解可能情形,以降低影響獎勵金評定公平性,以符合獎勵金核發要點意旨
全文內容
經查實務運作情形,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並收件後,因「當事人不到場」、「申請人撤回」及「無管轄權駁回而不受理」等情形,前揭情況皆列入「受理件數」中計算。惟調解委員會並無實質上進行調解之可能,亦造成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佔受理件數之百分比降低,影響獎勵金評定之公平性。是以,旨揭「受理件數」計算應扣除「當事人不到場」、「申請人撤回」及「無管轄權駁回而不受理」等情形,俾符合獎勵金核發要點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