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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07662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安置輔導,應瞭解安置機構床位配置及環境情形,並與該安置輔導機構保持聯繫及探視所安置之少年

主旨

為維護交付安置輔導少年於安置機構之權益及掌握其執行情況,請各法院依說明妥處,請查照。

說明

一、各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安置輔導前,宜先瞭解各該安置機構床位配置情形,避免機構超收,以維兒少權益。各法院已裁定安置兒童少年之機構如有嚴重超收之情形者,請就機構內兒少之居住空間、環境衛生、公安、消防及專業人力之資格、配置等情形審慎考量,本於權責儘速妥處。

二、又為確實掌握交付安置輔導少年之執行情況,法院(少年保護官)應與執行安置輔導機構保持聯繫,以共同輔導少年(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並應經常探視少年,瞭解於機構之輔導及生活情形,及時提供少年協助,以維護少年身心之健全發展。正 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置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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