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4200 號
要旨
法務部對於各機關函詢問題所表示之法規諮商意見,係供相關機關參考,各機關仍得本於權責自行斟酌是否採用
主旨
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88 號法官聲請解釋案,請本部就來函說明二事項,提供意見及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6 年 2 月 24 日秘台大二字第 1060005291 號函。二、按本部對於各機關函詢問題所表示之法規諮商意見,係供相關機關參考,各機關仍得本於權責自行斟酌是否採用。本部 92 年 7 月 30日法律字第 0920029655 號函,係就交通部 92 年 7 月 9 日交路字第 0920040254 號函所詢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 85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表示「為達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該規定似不因私法上權利移轉而受影響」之法律意見供交通部參考,該函應無涉及本件聲請案所指違憲與否問題。至本件審理聲請釋憲案涉及道交條例之解釋及適用事項,宜由法規主管機關交通部,就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予以說明。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
交通部、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