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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60451528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參照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或雖非同一事(案)件,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其不利資訊者,皆不得受委託人委任執行職務

主旨

所詢律師曾任母公司法律顧問,嗣受當事人委任對子公司提告,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5 年 11 月 24 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二、查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而認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或雖非同一事(案)件,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其不利之資訊者,皆不得受委託人之委任執行職務(本部 94 年 1 月 7 日法檢字第 0930046519 號函及 101 年 12 月 22 日法檢字第 10104172480 號函意旨參照)。

三、復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105 年台覆字第 7 號決議就律師曾任企業內部律師,離職後復受委任對原企業提告,因該律師有利用曾任企業所知悉之資訊而對企業造成不利之影響,而認該律師違反律師法第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而予以懲戒。

四、綜上,本件所詢律師曾任母公司之法律顧問,嗣受子公司員工委任對子公司提告,該律師有無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適用,應依母公司與子公司間控制及從屬關係,視其無利用曾任母公司法律顧問時所知悉子公司之資訊,而造成子公司不利之影響,依具體個案判斷之。

正本

○○○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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