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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6025069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法制意見

主旨

有關再詢「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說明說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4 月 12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60009543 號書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3 條:依本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於運動業者或實際從事營業行為之人違反本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營業許可者,予以處罰,惟查草案 9 條第 1 項規範之對象為「運動業者」,不包括「實際從事營業行為之人」,故如欲將「實際從事營業行為之人」納入規範,建議另立一款規範之。

(二)草案第 33 條、第 34 條:草案第 34 條第 1 款所處罰之態樣,是否可涵括草案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範圍,致有重複處罰之疑義(本部 106 年 1 月 25 日法制字第 10602501400 號書函說明二、(一)2 及 105 年 11 月 14 日法制字第 10502519260 號書函說明二、(二)7 意見參照)?上開疑義經屏東縣政府說明略以,草案第 34 條第 1 款之行為人係「運動團體、運動業者或專業人員」以外之人。如該說明確為上開條文之修法真意,則建請將草案第 34 條第 1 款修正為「運動團體、運動業者及專業人員以外之行為人違反第 19 條規定。」,以符法制體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0 條之 2 第 1項第 2 款規定參照)。草案第 34 條立法說明二亦請一併修正。正 本:教育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制字第 106025069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就「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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