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大廈管理委員會以自己名義與律師簽訂法律顧問委任契約,該律師復受該委員會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因委任人形式上均為大廈管理委員會,律師係先後受其委任,當無違背其忠誠義務,自無律師法第 26 條之適用
主旨
所詢律師受大廈管理委員會委任擔任法律顧問,復受該委員會委任對部分住戶提告,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律師 105 年 3 月 16 日 105 年釋理字第 1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本件大廈管理委員會以自己名義與律師簽訂法律顧問委任契約,該律師復受該委員會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因委任人形式上均為大廈管理委員會,律師係先後受其委任,當無違背其忠誠義務,自無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款「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之適用。
正本
○○○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