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國家公園法與森林法裁罰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行為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國家公園法與森林法裁罰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行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6 年 7 月 25 日羅政字第 1061153970 號函。 二、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詢情形究為一行或數行為?以及如為一行為而同時違反森林法第 9 條與國家公園法第 16 條,該二法條有無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因涉及森林法及國家公園法規定之解釋適用,宜先請敘明具體案情洽請上開法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另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