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13800 號
要旨
有關釋字第 743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對大眾捷運法第 6 條所稱「移轉予第三人所有」,應係指移轉為私人而言,以防免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對象疑慮,另對同法第 7 條依前述第 6 條徵收取得土地辦理聯合開發使用所為解釋,倘非上述情形,應不在該解釋限制範圍
主旨
有關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下稱高鐵局)欲撥用新北市三重區成功段 1011 地號土地空間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6 年 10 月 13 日北市捷財字第 10632303500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3 號解釋略以:「依大眾捷運法第 6 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上開所稱「移轉予第三人所有」,綜觀該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應係指移轉為私人而言,以防免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對象之疑慮。又該號解釋係對主管機關依大眾捷運法第 6 條之規定,徵收取得之土地,欲按同法第 7 條規定辦理聯合開發使用之情形所為之解釋,倘非上述情形(例如:非移轉為私人所有,或並非聯合開發之情形),應不在該解釋限制之範圍。至於貴局來函所詢旨揭擬撥用土地案,是否屬於上述情形,事涉事實認定,宜請貴局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本
交通部、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