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行三字第 1060029194 號
要旨
關於智慧財產法院發回或發交之更審事件字別,其發回次數之記載方式
主旨
為統一發回或發交之更審事件字別,有關貴院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發回次數部分之記載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智慧財產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 點準用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 點前段、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4 款前段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事)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
二、為利查詢及統計發回或發交之更審事件字別,爰請貴院統一以中文數字標示發回次數,不另加括弧(例如:第一次發回或發交者,記載為:○○年度○更一字第○○號)。
正本
智慧財產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並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統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