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9300 號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尚未終結之「家訴」等字別之繼承、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訴訟事件,宜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有延長審理期間之必要時,則以人工註記方式辦理
主旨
修正「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以「家訴」等字別受理但尚未終結之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訴訟通常、小額、簡易程序事件,依程序從新原則,其審理期間宜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為利區隔、統計及減少行政作業,是類事件有延長審理期間之必要者,請統計室依法官批示之審理單,以人工註記方式延長之。
二、檢送旨揭對照表新增之案號字別及其案件種類說明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秘書處請刊登司法院公報,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參事室請刊載司法周刊法制動態)(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