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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95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說明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字別,有關發回次數部分之記載方式

主旨

為統一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字別,有關發回次數部分之記載方式,請各法院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 點前段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

二、因現行各法院關於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字別之發回次數部分,記載方式不一,不利查詢及統計,爰請各法院統一以中文數字標示發回次數,不另加括弧(例如:第一次發回或發交者,載為:○○年度○更一字第○○號)。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並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統計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95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說明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字別,有關發回次數部分之記載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