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603013140 號
要旨
因現行重新審核並維持假釋之案件,須由檢察官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故法務部 76.09.18 (76)法監字第 10982 號函之處理方式,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76 年 9 月 18 日(76)法監字第 1098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重新審核假釋之作業程序,本部 103 年 9 月 11 日法檢決字第 10304540770 號函諒達。
二、因現行重新審核並維持假釋之案件,須由檢察官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故旨揭函示之處理方式,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76 年 9 月 18 日(76)法監字第 1098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