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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60301314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因現行重新審核並維持假釋之案件,須由檢察官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故法務部 76.09.18 (76)法監字第 10982 號函之處理方式,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76 年 9 月 18 日(76)法監字第 1098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重新審核假釋之作業程序,本部 103 年 9 月 11 日法檢決字第 10304540770 號函諒達。

二、因現行重新審核並維持假釋之案件,須由檢察官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故旨揭函示之處理方式,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76 年 9 月 18 日(76)法監字第 1098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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