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行一字第 1060032032 號
要旨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原以「簡」等字別受理之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尚未終結者,宜適用「稅簡」、「土徵簡」等新增字別
主旨
有關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之第一審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以「簡」等字別受理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與其他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已訂有不同之辦案期限,為順暢法院實務運作及蒐集統計資料,本院前於 10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新增「稅簡」、「土徵簡」等相關字別,以資因應。
二、旨揭事件原以「簡」等字別受理但尚未終結者,依程序從新原則,其審理期間宜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為利區隔、統計並減輕行政作業之負擔,若有延長審理期間之必要者,請各院統計室依法官批示之審理單,以人工註記方式延長之。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