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32559 號
要旨
法院將少年交付執行感化教育時,除裁定書、執行書、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相關資料外,亦請提供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並宜視個案情形加強探視
主旨
為提昇感化教育執行成效,法院將少年交付執行感化教育時,請一併提供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並於執行期間加強探視,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少年輔育院或少年矯正學校迅速掌握少年身心、生活、就學、就業及家庭等情況,針對個案特殊情形,研擬個案評估及處遇計畫,本院於 103 年 3 月 27 日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30004269 號秘書長函,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將少年交付執行感化教育時,除提供裁定書、執行書、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相關資料外,一併提供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含參考格式),請轉知所屬持續注意辦理。
二、少年執行感化教育期間,法院宜視個案情形加強探視;少年如有受不當對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院少年及家事廳。三、法院於少年執行感化教育期間相關訪視、會談輔導紀錄等資料,應定期送請少年法庭法官核閱;另為因應立卷之需求,本院已於 106 年12 月 5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32164 號函(諒達),將「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一、地方法院(三)觀護事件,修正為「調查保護事件」,並於案件種類欄「調保其他」中,新增「觀感他」之案號字別,併予敘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