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15930 號
要旨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之廢止程序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相符,另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係規範於組織法規變更後,相關業務法規未及修正時行政院之處理程序,與本件廢止案似無關涉
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請貴總處就行政院前函送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編制表及該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相關法制問題釐清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6 年 9 月 30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57550 號書函。
二、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二、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獨立機關:由其上級機關或上級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級機關轉請立法院審議(第 1 項)。機關之調整或裁撤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擬案,循前項程序辦理(第 2項)。」為配合組織改造工作,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101年 1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院組織法已刪除蒙藏委員會,而行政院亦於 106 年 8 月 17 日以院授人組字第 1060054214 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是以,上開組織法規之廢止程序,核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程序相符。
三、次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原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第 3 條規定:「原機關依前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其管轄權已依組織法規或前條第 2 項及第 4 項所定暫行組織規程加以變更,相關之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其屬原機關精簡者,行政院於必要時並得以命令停止其精簡部分業務之辦理(第 1 項)。機關依前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裁撤,相關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該機關所掌理之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辦理(第 2 項)。」依上開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相關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得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其管轄之事項、以命令停止其精簡部分業務或以命令停止該機關掌理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是以,上開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係規範於組織法規變更後,相關業務法規未及修正時行政院之處理程序,與本件行政院函送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等相關規範之廢止案,似無關涉。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