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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公懲法修正施行前後,不同行為,分別受降級處分,其處分應如何執行疑義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105 年 8 月 2 日部特三字第 1054131216 號。

【來文詢問內容】臺中市政府局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蔡○○,於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貴會議決降貳級改敘,其於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期間,又因違法失職案件,復經貴會判決降貳級改敘,其因不同行為於修法施行前後,分別受降級處分,其修法前之 2 年晉敘限制期間應如何計算?修法後之降級處分應自何時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務員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執行之。」本案蔡員前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停職,於 103 年 11 月 13 日生效,嗣於同年 12 月 11 日復職;其因上開違反服務法案件,經本會 103 年 12 月 5 日 103 年度鑑字第 12952 號議決書議決:「降貳級改敘。」自 103 年 12 月 10日執行,並經貴部登記在案。另蔡員於 104 年間,因涉犯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本會本年 7 月 6 日 105 年度鑑字第 13807 號判決書判決:「降貳級改敘。」臺中市政府於本年 7 月 11 日收受本會之判決正本,自同年月 12 日發生效力。茲以蔡員於 103 年 12 月 10 日降級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期間,復受本會判決降級懲戒處分,以其因不同行為於懲戒法修法施行前後,分別受二以上懲戒處分。依前開規定,蔡員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應分別執行之,後案應自前案執行完畢之翌日起執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公懲法修正施行前後,不同行為,分別受降級處分,其處分應如何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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