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703500220 號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民眾求職個資遭雇主濫用之相關法律適用疑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12 月 20 日衛授食字第 1069907128B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資法之性質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例如就業服務法第 5 條),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惟若無特別規定,當然仍應適用個資法(個資法第 2 條修正理由參照)。是以,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處理。惟貴部來函說明所指勞工與事業間發生個資法爭議乙節,其具體爭議為何,仍宜請貴部先予釐清。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