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11729 號
要旨
為考量受評件數及參考實效性,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庭長法官辦案特殊優劣事由紀錄表」
主旨
本院 104 年 5 月 14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12383 號函之附件「庭長法官辦案特殊優劣事由紀錄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前於 104 年 5 月 14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12383 號函通知各法院,自同年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上級審法院考核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辦案情形紀錄表」,惟原判決如有特殊優劣事由,仍得填載旨揭紀錄表,由各法院統計室登錄並按月彙集,陳院長核閱,以為法官職務評定及法院績效評比之參考。
二、惟旨揭紀錄表自 104 年 5 月啟用迄今,各法院提出之受評件數為數不多且有逐年遞減趨勢,對於法官職務評定及法院績效評比之參考實效性不高,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紀錄表。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本院人事處、本院資訊處(並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 104 年 5 月 14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12383 號函,附件「庭長法官辦案特殊優劣事由紀錄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