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031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7 年 2 月 7 日院臺勞議字第 1070004765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本部就「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之意見如下:本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條第 1 項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依循程序、緊急傷病範圍及『其他事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其所定「其他事項」之內容,除本條說明二所稱之「申請核退期限、匯率基準」外,尚包含何事項?因其內容尚不明確,建請就應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事項範圍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