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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60021591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法官得否擔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及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3 項之調查小組成員之說明

主旨

所詢法官得否擔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及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3 項之調查小組成員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8 月 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111928 號書函。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旨揭事件之申請或檢舉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參考。」

三、據上,旨揭調查專業人員經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聘任,即為旨揭調查小組成員。而旨揭調查小組之職權在於認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成立,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及個案之決定,且日後亦有爭訟可能性,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限制法官兼職之範疇,法官不得兼任之。

四、僅列入調查專業人員人才庫,未獲遴聘為調查小組成員者,因未從事調查事項,難謂屬法官法第 16 條所稱之兼職範疇;惟納入該人才庫名單之目的,既在於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查詢並遴聘其等為調查小組成員,法官如列入該人才庫中,即有獲聘為調查小組成員之可能,故如何避免各級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遴聘法官為調查小組成員,請貴部為適當之處理。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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