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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廉財字第 107000292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與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間競合可擇一申報情形尚屬有間,另受理申報機關進行一定比例查核,申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據

主旨

有關財產申報義務人同一年度辦理就(到)職及定期申報,受理申報機關(構)實質審核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7 年 4 月 17 日內密政處字第 1071800776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其立法意旨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爰明定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定期申報,申報人當年度如須辦理就(到)職申報,申報類別則為就(到)職申報,而非定期申報,此與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所定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間競合申報人可擇一申報之情形,尚屬有間。

三、次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為準。」係指以該年度應申報類別於最接近抽籤日期繳交之財產申報表為抽籤基數;另申報日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基本資料欄之必要資訊,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5 點,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如申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如抽中一定比例查核,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據。

四、本案申報人 105 年度應辦理申報類別為就(到)職申報,受理申報機構即應以就(到)職申報表辦理實質審核,其就(到)職申報共上傳 4 次財產資料,惟其中 3 次誤載申報日,爰應以 105 年 1月 6 日填列正確申報日之申報表作為查核依據。

正本

內政部政風處

副本

本署防貪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廉財字第 107000292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發布,要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免同一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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