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08930 號
要旨
法規修正新增條文內容時,該內容與附件檢視標準是否相同,請於說明欄適度說明,另如有規定辦理期限於「『法規』三讀通過後...」 該法規如包括法律及命令,辦理期限建請依法律及命令,分別訂之
主旨
有關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4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56433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 點:
1.本點新增「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其中「有害租稅慣例」之內容為何?與附件 2「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之檢視標準是否相同?建請於說明欄適度說明,俾便各機關據以檢視。
2.本點第 2 款之「附件 1」及「附件 2」,建請修正為「附件一」及「附件二」,以符法制體例。
(二)草案第 4 點:參酌草案第 3 點第 2 款規定,本點序文之「填附附表」,建請修正為「填附相關表單」。
(三)草案第 6 點:本點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稅式支出『法規』三讀通過後...」 ,其中所稱「法規」是否包括「法律」及「命令」?建請先予釐清。因「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程序,然「命令」無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程序,而係由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故所稱「法規」如包括「法律」及「命令」,則本點要求之辦理期限,建請依「法律」及「命令」,分別訂之。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