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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00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轄權,發生管轄競合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B000000.00m 」網站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損及民眾權益涉相關法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 年 1 月 13 日北市觀產字第 1093009413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係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土地管轄原則性規定,倘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在不同地方,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轄權,發生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管轄競合情形,應依本法第 31條第 1 項規定處理,即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有關貴局來函所詢行為人認定及管轄權爭議部分,涉及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且貴局同函已徵詢交通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爰請參照該部(會)之意見及上開說明卓處。

三、另有關貴局來函所詢「此案是否屬於重大電腦犯罪及其調查單位」一事,本部調查局業以 109 年 2 月 21 日調資肆字第 10900023670號函回復,併請參考。

正本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9035000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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