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2410 號
要旨
有關「違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規定遭裁罰個案,於未繳納罰鍰前,得否限制出境或制定相關條件」乙案,因事涉立法政策及必要性,宜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審酌,是否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其他防疫法律中明定
主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詢「違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規定遭裁罰個案,於未繳納罰鍰前,得否限制出境或制定相關條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 109 年 2 月 22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141 號函。
二、按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有關得對於義務人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之規範,係針對民眾欠繳稅款或未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情形,且須符合一定法律要件,方有其適用。本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詢違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規定遭裁罰個案,可否比照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訂定限制出境之條件,並由貴指揮中心轉請內政部移民署協助出入境管制乙節,因事涉立法政策及必要性,宜由貴指揮中心審酌,是否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其他防疫法律中明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正本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