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903507840 號
要旨
有關代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所列職務三個月以下人員,於函報內政部移民署建檔列管作業時,得否準用查核辦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一案,宜先洽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主旨
有關代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所列職務三個月以下人員,於函報內政部移民署建檔列管作業時,得否準用查核辦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辦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臺 109 年 4 月 16 日航人字第 1095006720 號函。
二、有關來函所詢旨揭疑義,因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規定,分屬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內政部之業務主管法規,如就上開規定有解釋與適用之疑義,仍宜先洽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正本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