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人失蹤後,其家屬得否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代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疑義
主旨
有關國有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人失蹤,其家屬得否循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代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會 109 年 4 月 14 日原民土字第 1090021619 號函。 二、民法第 10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準此,失蹤人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4 編第8 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關規定辦理。 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係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第 1 項順序定之,至於失蹤人之家屬,得否本於財產管理人之身分,代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涉及具體個案情形,以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解釋問題,如因具體個案涉訟,宜由法院本其法律確信認定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建請本於權責卓處。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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