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5551 號
要旨
以一訴狀同時請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時,以數請求中辦案期限最長者計算審理期限
主旨
當事人以一訴狀請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時,其審理期限以數請求中辦案期限最長者計算之,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受理旨揭事件時,或有以當事人主訴「離婚」事件「婚」字別之辦案期限 1 年 4 個月計算者,或有依當事人數項請求中辦案期限最長 2 年之「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計算者,致旨揭事件之審理期限計算方式不一,爰有統一之必要。
二、為避免作業歧異,及以一訴請求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之辦案期限反較單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為短之矛盾,法院受理旨揭事件時,其辦案期限應以數請求中辦案期限最長者計算之,不宜逕以分案字別「婚」字為斷,如有爭議,允由法官批示審理單並交統計室,於統計系統登載調整該案之辦案期限。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