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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777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危險及老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及簽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該「重建」係涉及對於建物之事實上處分,非屬民法第 759條所定「處分」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都市危險及老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得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4 月 16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90807112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其所稱之「處分」,係指法律上之處分中之處分行為,且係指物權處分行為,亦即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而言,而不包括買賣或租賃等債權行為在內。

三、次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是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下稱所有權人)依前揭規定出具「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簽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該「重建」係涉及對於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本部 109 年 3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903505630 號函參照),非屬民法第 759 條所定「處分」。至來函所詢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依危老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得否經檢具除戶之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及由全體繼承人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據以申辦等節,尚請貴部本於職權就重建各階段法律行為具體情形,個案審認是否涉及物權處分行為,參酌上開說明卓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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