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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87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檢送「被告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書」及「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主旨

檢送「被告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書」及「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羈押法修正及授權訂定之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自本(109)年 7 月 15 日施行,為使看守所(含分所)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揭表單,請各看守所(含分所)視需要印製使用。

二、按羈押法修正條文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各看守所(含分所)應將懲罰事項之相關規定,於被告入所講習時告知,載明於生活手冊交付其使用,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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