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870 號
要旨
檢送「被告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書」及「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主旨
檢送「被告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書」及「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羈押法修正及授權訂定之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自本(109)年 7 月 15 日施行,為使看守所(含分所)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揭表單,請各看守所(含分所)視需要印製使用。
二、按羈押法修正條文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各看守所(含分所)應將懲罰事項之相關規定,於被告入所講習時告知,載明於生活手冊交付其使用,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