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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1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假釋審查會作業方式

主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假釋審查會作業方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假釋審查會當然委員之指派、外聘委員之聘任及受刑人申請假釋審查委員迴避等規定,監獄行刑法第 119 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5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提示有關假釋審查會當然委員之產生方式:

(一)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除少年矯正學校外,由典獄長指派監獄代表二人擔任當然委員,應於召開假釋審查會前,完成派兼令之發布,並報本署。

(二)任期為一年(109 年任期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作業方式同前述程序。

三、提示有關假釋審查會外聘委員之聘任方式:

(一)應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將外聘委員遴選名冊陳報本署。

(二)為避免外聘委員專業背景同質性過高,應確實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聘任之,另遴聘時應注意年齡不宜過高。

(三)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費用由各監獄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四、提示有關受刑人申請假釋審查委員迴避之處理方式:

(一)受理申請迴避案件,應以受刑人假釋案有提報該次假釋審查會者為限,並於召開會議前先行處理。

(二)辦理程序由教誨師報告案由及受刑人申請原因、事實,經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票決後報告決議情形,並書面通知受刑人。

(三)經決議迴避之委員,於票決該受刑人假釋案時,應予迴避,並不計入該假釋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如因而未達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數,則該假釋案件不予審查,於下次假釋審查會召開時再行審查。五、檢附派兼令、外聘委員遴選名冊、申請迴避投票單及決議結果通知書函格式各 1 份供參。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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