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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方式

主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方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之處理規定,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4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4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提示有關停止假釋之作業方式:

(一)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違背紀律經移入違規舍之懲罰確定後,機關應檢具懲罰處分生效之文件,報請本署停止其假釋處分之執行。

(二)機關收受本署停止執行假釋函後,即不得辦理假釋釋放手續;如已完成假釋釋放,並接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期間,應由總務科名籍人員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換發原假釋執行指揮書。

三、提示有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

(一)機關應檢附假釋審查會決議紀錄,報請本署廢止假釋;經核准之廢止假釋處分,須由本署完成書面送達程序,並通知機關送達生效日期。

(二)機關收受本署通知廢止假釋送達生效函後,始行檢還保護管束命令予原核發之檢察署。

四、檢附停止假釋陳報函、廢止假釋陳報函及檢還保護管束命令函格式各1 份供參。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1 年 8 月 9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3011790 號函,修正說明二(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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