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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200668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及羈押法第 88 條規定,申訴書已可涵括申訴簿,本部 81.08.01 法 81 監字第 11383 號函有關「處理申訴事件,並應備申訴簿」一案,自 109.07.22 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81 年 8 月 1 日法 81 監字第 11383 號函有關「處理申訴事件,並應備申訴簿」一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函釋依據因法律修正而失所附麗。

二、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及羈押法第 88 條:「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其中申訴書已可涵括旨揭函所指申訴簿,並請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仍依相關規定留存紀錄。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1 年 8 月 1 日法 81 監字第 1138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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