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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004000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各機關自即日起開放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並依配套措施說明推動

主旨

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希各機關自即日起,開放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推動「熱力 100 矯正新象」方案辦理。

二、有關「開放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之配套措施,如下:(一)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9 條規定:「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故基於「溫情無距離,親情無界線」之理念,將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納入遠距接見設備之使用對象。

(二)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報告申請辦理遠距接見(如附件 1)。經審查核准後,機關承辦人應互相以電話聯絡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三)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每月得申請遠距接見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如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辦理遠距接見。

(五)收容人如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遠距接見十,所在之矯正機關應以電話通知取消本次遠距接見。

(六)實施遠距接見時,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

(七)實施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時,本案未規定者得依接見相關法令辦理。

三、本案實施情形請各機關自本(100 )年 4 月起之每月 5 日前,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通報前 1 月辦理件數。

四、前揭獄政管理資訊系統輸入路徑為:登錄「獄政管理資訊系統」→「戒護安全管理子系統」→「戒護上傳通報及報表」→「POL0710M 遠距接見、訊問及電話預約接見情形通報」,相關登錄欄位及畫面如附件 2。另本項作業使用者請以獄政系統「全系統更新」方式下載更新程式。

五、本案預計於本(100 )年 5 月份檢討實施結果與成效,請各機關積極推動。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4180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0004000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各機關自即日起開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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