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90023469 號
要旨
國民法官法業經總統公布,請各法院至總統府公報網站下載廣傳
主旨
國民法官法業經總統 109 年 8 月 12 日華總一字第 10900091091 號令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00 號,請至總統府公報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129) 下載廣傳,請查照。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均請查照)、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秘書處(請刊登司法院公報)、本院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公共關係處、本院參事室、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法官評鑑委員會、本院發言人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