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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23606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釋示提存所處分如經法院撤銷,應另分新案為適當之處分,抑以原案另為處分一案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提存所處分如經法院撤銷,應另分新案為適當之處分,抑以原案另為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8 月 12 日院彥文速字第 1090004849 號函。

二、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第 7 點規定,法院辦理之案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下稱對照表)外有使用其他字樣之必要時,應先報本院核備。因提存所所為之處分並未涉及審判事項,尚無如裁判之更審情形,且無審級利益之考量,故實施要點之對照表於提存事件案號字別名稱並未設有「取更」、「存更」,亦無增設之必要。

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並命提存所為適當處分之裁定確定,因原案於處分時已辦理終結,經統計室登錄終結件數,為避免重複計算終結件數及利於統計資料之正確性,應另分新案號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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