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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600449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受刑人入監時,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矯正機關應填列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適當之處置

主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辦理。

二、受刑人入監時,各矯正機關應安排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瞭解其健康情形,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填列旨揭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三、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本部 99 年 8 月 19 日法矯字第 099090261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法矯字第 099090261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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