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受刑人入監時,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矯正機關應填列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適當之處置
主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辦理。 二、受刑人入監時,各矯正機關應安排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瞭解其健康情形,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填列旨揭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三、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本部 99 年 8 月 19 日法矯字第 099090261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法矯字第 099090261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