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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少家一字第 109003029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少年法院依法通知其交付安置輔導少年自行離開機構聯繫窗口一覽表」

主旨

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少年法院依法通知其交付安置輔導少年自行離開機構聯繫窗口一覽表」1 份供參,並請就說明二所示事項於 109 年 11 月 30 日前見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109 年 10 月 22 日社家幼字第 1090601147 號函辦理,並檢送該函影本 1 份供參。 二、社家署來函說明有關建請法院除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地方政府外,再補送公文並檢附「法院交付安置輔行離開機構通知書」供法院參用部分,事涉實務運作,爰請提供意見,以利研議一致作法。三、旨揭聯繫窗口一覽表已置於內網(主題區/少年/安置輔導項下)以利查詢。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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