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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2255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公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委託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泰源分監、東成技能訓練所辦理東成分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岩灣分監、臺東戒治所辦理武陵分監及武陵外役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

主旨

公告本署臺東監獄委託本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泰源分監、本署東成技能訓練所辦理東成分監、本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岩灣分監、本署臺東戒治所辦理武陵分監及武陵外役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並自 110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監獄行刑法第 119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有關本署臺東監獄原辦理所屬分監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包括(一)召開假釋審查會及相關事項;(二)假釋審查會當然委員之指派、外聘委員之聘任、解任及相關事項;(三)假釋案件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及相關事項;(四)假釋釋放、製作假釋證書及相關事項等,自 110年 1 月 1 日起,泰源分監部分委託本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東成分監部分委託本署東成技能訓練所辦理、岩灣分監部分委託本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武陵分監及武陵外役分監部分委託本署臺東戒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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