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品等相關事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羈押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67、69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主旨
有關本署 106 年 12 月 25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92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修正、訂定並施行,有關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品等相關事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羈押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67 條、第 69 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二、旨揭函釋因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法矯署安字第106040092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