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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223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裁定,致本署所屬各戒治所戒治收容人數遽增,說明有關各戒治所(含分所)班級服務員之員額編制原則

主旨

為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裁定,致本署所屬各戒治所戒治收容人數遽增,有關各戒治所(含分所)班級服務員(下稱班服員)之員額編制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09 年 12 月 8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9611 號函諒達。二、按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戒治所附設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爰各戒治所(含戒治分所)班級(教室)之事務工作,應遴調班服員協助,不得遴調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 三、前揭函說明四(一)有關班服員編制員額限制部分,自文到日起,調整為班級(教室)收容人數 50 人以下 3 名、100 人以下 5 名、100 人以上 7 名為調用上限。 四、重申有關班級(教室)之事務範圍及班服員工作項目,請確實依前揭函說明三辦理,不得於班服員中另行設立「班長」等類似龍頭性質之工作項目,並嚴禁班服員代為執行公權力或其他管理收容人之事項,以杜弊端。 五、另有關戒治所(含戒治分所)班服員之遴調、管理、考核之原則及注意事項,仍請依前揭函辦理。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宜蘭分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臺中分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臺南分所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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