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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575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建築基地繼承人於未辦畢繼承登記前,得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供部分繼承人或非繼承人據以申請建築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建築基地繼承人於未辦畢繼承登記前,得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供部分繼承人或非繼承人據以申請建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4 月 23 日營署建管字第 110105540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其所稱之「處分」,係指法律上之處分中之處分行為,且係指物權處分行為,亦即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而言,而不包括買賣或租賃等債權行為在內。查建築基地所有權人死亡,以全體繼承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尚未發生物權之變動,與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處分」,係屬物權處分行為,二者間尚屬有別(本部 110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050 號書函參照)。又以部分繼承人或非繼承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情形,是否涉及物權之變動,似應以出具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基礎法律關係認定其性質,其基礎法律關係,可能為使用借貸、租賃關係或直接設定地上權。至於所詢旨揭疑義,因涉貴管事項,仍應由貴署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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