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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156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防疫期間,各級法院關於準備程序之進行、審理程序之進行及強制處分事項之處理,得使用遠距訊問

主旨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發布之第三級以上警戒,核定各級法院關於準備程序之進行、審理程序之進行及強制處分事項之處理,得使用遠距訊問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6 款辦理。

二、為因應旨揭警戒,各級法院:

(一)行準備程序中,得使用遠距訊問。

(二)行審理程序中,對於輔佐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訴訟參與人及訴訟參與人代理人,得使用遠距訊問。

(三)處理強制處分事項,因疫情而不能或不宜提解被告到場時,包括偵查中聲請羈押、審判中通緝到案、審判中拘提到案及移審(含起訴送審)等被告之訊問,得使用遠距訊問。此部分本院 109 年 3月 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90006072 號函應予補充。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請查照)、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院各廳、處、室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9 年 3 月 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90006072 號函,應予補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156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防疫期間,各級法院關於準備程序之進行、審理程序之進行及強制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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