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15725 號
要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以上警戒,各級法院處理少年事件得使用遠距訊問或線上報到
主旨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發布之第三級以上警戒,核定各級法院處理少年事件得使用遠距訊問或線上報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院刑事遠距擴大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6 款、第 5 點規定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就部分地區或全國發布第三級以上警戒時,少年法院處理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
(一)少年刑事案件:
1、行準備程序中,得使用遠距訊問。
2、行審理程序中,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為輔佐之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訴訟參與人及訴訟參與人代理人,亦得使用遠距訊問。
3、處理強制處分事項,因疫情而不能或不宜提解少年被告到場時,包括偵查中聲請羈押、審判中經拘提、通緝到案及移審(含起訴送審)等少年被告之訊問,均得使用遠距訊問。此部分本院 109年 3 月 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0006407 號函,應予補充。
(二)少年保護事件:
1、行調查程序中,得使用遠距訊問。
2、行審理程序中,除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少年調查官外,亦得使用遠距訊問。
3、處理強制處分事項,因疫情而不能或不宜將少年護送到場時,包括經同行、協尋到案及案件移送等少年之訊問,均得使用遠距訊問。
(三)少年事件之審前調查(含訪視)及各類保護處分之報到執行,得視個案必要情形,採取線上或視訊方式辦理,減少接觸、避免群聚,以防堵疫情蔓延。
三、處理少年事件時,請斟酌本院 109 年 3 月 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90006073 號函訂定之「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及本院相關函示意旨,採取減少接觸、避免群聚感染之相關措施。
四、本院相關函文:
(一)109 年 3 月 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90006073 號函訂定「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
(二)109 年 3 月 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90006072 號、109 年 3月 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6407 號、110 年 5 月 2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15650 號函。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毋庸轉行查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9 年 3 月 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6407 號函,應予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