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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160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檢送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配合院檢開庭擴大辦理遠距訊問之措施

主旨

檢送法務部為因應防疫期間遠距訊問之需要,該部所屬各矯正機關配合院檢開庭擴大辦理遠距訊問之措施 1 份,請轉貴院刑事庭庭長、法官及相關同仁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10 年 5 月 27 日法矯字第 11004003060 號函辦理,並檢附函文供參。

二、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延長第三級警戒期間,並配合法院、檢察機關辦理遠距訊問之必要,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增加辦理遠距訊問時段,除平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原時段外,另增加中午 12 時至 14 時、下午 16 時至 18 時之時段。增加辦理時段之登記,請法院個別聯繫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洽辦。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請查照)(含附件)、本院各廳、處、室(請資訊處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 函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法矯字第 11004003060 號

主旨

因應防疫期間遠距訊問之需要,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配合院檢開庭擴大辦理遠距訊問之措施,詳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延長第三級警戒期間,並配合法院、檢察機關辦理遠距訊問之必要,本部所屬矯正機關增加辦理遠距訊問時段,以降低收容人出庭染疫之風險。

二、遠距訊問辦理時段除平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原時段外,另增加中午 12 時至 14 時、下午 16 時 30 分至 18 時之時段,即可由原 385 段提高至 924 段,各矯正機關將配合辦理。

三、增加辦理時段之登記,請法院或檢察機關個別聯繫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洽辦,並參照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 5 條之規定,排程以登記順序在前者優先選擇,如同一日登記之排程已屆滿,該日之排程即不受理登記。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請轉知所屬機關)、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160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發布,要旨:檢送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配合院檢開庭擴大辦理遠距訊問之措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