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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186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 2 條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及施行地區

全文內容

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二條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該條例施行期間內,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我國任何地區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以上疫情警戒之期間,併指定施行地區為全國。

編註

1.本筆資料,由司法院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18645 號令、行政院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院臺法字第 1100090089 號令,會同發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186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 2 條之傳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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